丈夫长期酗酒,妻子可以提出离婚吗?
案例:王英丽(女)系河南某厂职工。1978年9月”日,王英丽与同单位新来职工刘涛结婚,并于1979年互育一子。由于婚前王英丽对刘涛了解较少,婚后才发现刘涛有酗酒恶习,每次喝得酩酊大醉,并打人骂人。家中的收入,基本上都被刘涛喝酒花掉了。王英丽多次劝说丈夫刘涛戒酒,但屡屡遭到刘涛的打骂。1998年,儿子高考后,王莱丽发现家里一贫如洗衤匆1子上大学的学费都无法支付,为此,搬到妹妹家中居住。⒛04年12月,王英丽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王英丽认为,丈夫刘涛有酗酒恶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已分居5年,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刘涛辩称喝酒是自己的爱好,又不影响他人,不是法定过错,不同意其离婚要求。法院经审理认为:酗酒不仅损害个人之身体健康,更使原告王英丽因夫妻感情不和而离家居住,现夫妻分居已满2年,足见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王英丽起诉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上海婚姻律师分析:酗酒是否属于恶习,在法律中没有予以明确。笔者认为,按照人们普遍遵循的道德标准及惯常行为准则,经常、持续伴有打骂行为的酗酒应视为恶习。本案刘涛经常喝酒,每次都喝得酩酊大醉,喝醉了还打骂他人,包括妻子、孩子,将家里的钱财全部用在喝酒上,致使家中一贫如洗,家里的经济陷人危机,不但影响了基本的家庭生活和孩子的健康成长,更影响了夫妻感情。妻子王英丽不堪忍受丈夫的酗酒行为,于199s年开始分居生活至起诉日,可见夫妻感情已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
上海婚姻律师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4)项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在此,法院仅把酗酒作为认定夫妻双方感情不和,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的客观事实,并未作为判决双方离婚的法律根据,最终判断王英丽与刘涛离婚,依据的还是分居满2年的法律规定。对于不同程度的酗酒,应当作出不同的判断。在具体案件中,关键是看由于一方或双方的酗酒行为,对于夫妻感情的影响如何,对于家庭关系的影响如何,夫妻感情是否到了无法挽救的地步。例如本案中,夫妻二人因一方酗酒致使感情不和分居已达5年之久,足见两人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应当准许其离婚。
【关联法条链接】《婚姻法》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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