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愿意生育另一方要求离婚法院会驳回吗?
案例:⒛02年10月,现年40岁的潘先生与离异单身的石女士举行婚礼后组成了新家庭,石女士带来了第一次婚姻所生育的女儿与夫妇俩共同生活,一家人一开始生活得有滋有味、和和睦睦。但时过不久,夫妻间的矛盾就产生了。潘先生膝下无子,况且父母也期望他生个孩子。随着时间的消逝,潘先生要求生育孩子的欲望越来越强烈,有一天终于向妻子提出生育孩子的要求,却被妻子断然拒绝了。为了“生孩子”的问题,夫妻俩经常发生争吵,从⒛05年10月起,潘先生离家出走与妻子分居。⒛06年4月,潘先生一纸诉状以侵犯生育权为由将妻子告上法院,要求与妻子离婚。法院认为:石女士不愿生育,潘先生以其未能实现生育权而要求离婚,缺乏法律依据;石女士不同意离婚,且希望与丈夫和好,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对潘先生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海婚姻律师分析:生育权是指生育主体享有的依法生育或不生育的自由以及根据生育权受到侵害、阻碍时,有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把生育权利的主体限制在女性身上,该法第47条第1款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这在事实上规定了男女都享有生育权。法律只规定了男性有生育权,并没有规定如何保障生育权,在这里适用强制执行显然是不合适的,主动权还是掌握在女性手里,男性的个人生育权本来就不是完整意义上的生育权;而且法律同时规定女性有不生育的权利和自由。因此,男性的生育权实质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从另一方面说,如果法律通过强制措施使男性的生育权得到了保障,对女性的不生育的权利和自由是否是一个剥夺,仍值得探讨瞀诉讼,我国法律并没有关于怎本案是因生育权提起的离样保护男性生育权的规定,关于离婚钓法律规定中也没有涉及这一情形,因此法官判终的时候仍要依据立法的本意,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人手。法院认为,只要双方共同协商,这个问题是完全可以解决的,不至于导致二人感情破裂,因此作出了不准离婚的判决。
【关联法条链接】《妇女权益保障法》第硐条第1款《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