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有孕在身丈夫可以提出离婚吗?
案例:刘克勤(男)与汪红梅,经自由恋爱于⒛03年10月登记结婚,⒛05年11月汪红梅怀孕了。刘克勤以自己没有做好思想准备为由,要求妻子汪红梅做人工流产,遭到妻子拒绝。在妻子怀孕期间,刘克勤又以未婚青年的身份追求王小琳,之后,刘克勤以与妻子感情不和为由,搬出家在外租房与王小琳同居。⒛06年6月,刘克勤在与妻子汪红梅“协商”孱婚未果后,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与妻子离婚。法庭上,汪红梅递交了医院诊断证明,证明自己即将于⒛06年9月分娩,并表示自己此时需要稳定的环境,不同意离婚。法院受理后,对原告进行了说服教育,在原告不同意撤诉的前提下,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当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海婚姻律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本案刘克勤在妻子汪红梅怀孕期间,无视妻子身体感情之需,居然声称自己单身,与王小琳发展婚外情,非法同居苒勤的不忠行为侵犯了妻子汪红梅的合法权益:刘克勤在汪红梅怀孕期间提起离婚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驳回刘克勤的离婚诉讼请求是正确的。该项法律规定,限制的是男方在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杈,而不是否定和剥夺男方的起诉权。该规定只是推迟了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时间,并不涉及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实体性问题。男方在此期间不能提起离婚诉讼不是绝对的,如果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受理男方的离婚诉讼请求。所谓“确有必要”,是指比该条款特别保护利益更为重要的利需要关注的情形。哪些情形属“确有必要”没有具体详细的规定,主要由人民法院依据自由裁量杈予以确定。虽然法律上有限制男方提起离婚起诉权的规定,但实际上,被判不准离婚或限制在婚姻围墙里的丈夫身在心不在,极有可能把怀孕中的妻子弃置不管或向妻子出气发泄,家庭暴力、冷暴力、遗弃时有发生,妇女权益仍得不到有效保护。笔者认为,法律对特殊时期妇女的保护非常必要,同时也可以从其他方面人手,加强人民调解员或衔道办事处等民间组织的作用和权限,切实保证怀孕期间妇女身心健康。
【关联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34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