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不到周岁丈夫可以提出离婚吗?
案例:⒛02年3月,林基生(男)与张烨登记结婚。⒛03年1月间,张烨生育一女孩,林基生与张烨因蒙庭琐事发生了争吵后,张烨一气之下,带着孩子回娘家生活。林基生多次请求妻子回家未果后,⒛03年5月,林基生便以性格不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是,在离婚起诉书内,林基生没有提及孩子出生的情况。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原、被告所生的孩子未满周岁,即女方分娩后未满1年。而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ˉ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本案中,被告张烨分娩才4个多月,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1款的规定,法院裁定驳回了林基生的起诉。
上海婚姻律师根据:《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由此可见,女方有下列三种情况的,男方不得提出离婚:(1)女方怀孕期间,是指女方自受孕之日起至分娩之日止的期间,通常为280天左右;(2)女方分娩后1年内,即指婴儿出生之日起至年满1周岁之日止;(3)女方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即指女方流产之日起6个月内。《婚姻法》如此规定,主要考虑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会增加女方精神和经济上的负担,一方面胎儿和婴儿正处在生长发育阶段,需要父母合力抚育;另一方面妇女也需要身心的康复,此时男方提出离婚,对女方的精神刺激过重,既影响妇女的身体健康,也不利于胎儿或婴儿的保育,因为母亲的情绪将直接影响胎儿的正常发育和婴儿的健康成长。法律虽然限制男方在女方怀孕、分娩后或中止妊娠后的一定期限内离婚的权利,但在特殊情况下法院仍可受理男方的离婚诉请,受理与否,关键看人民法院是否认为“确有必要”。例如,男方得知女方与他人重婚、姘居、通奸怀孕,女方所怀或所生之子并非自己亲生,即使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仍有权提出离婚,法院对此种特殊情况可认为“确有必要”而予以受理。另外,如果女方自愿放弃其特殊期间的法律保护提起离婚诉讼的,不在此限,法院可以受理。
《关联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3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