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患有精神病,丈夫可以提出离婚吗?
案例:吴在明(男)与余小丽经人介绍认识:于I994年12月登记结婚。结婚初期双方感情一般占二人于1996年、2∞2年分别生育一女、一子。女儿出生5个月后,余小丽开始发病,经诊断为躁狂抑郁型精神病。此后,余小丽多次发病,虽经多次治疗未能治愈,造成家庭生活因难。余小丽发病期间具有暴力倾向,有时会对丈夫吴在明及子女进行恐吓、打骂。2005年8月15自傍晚,余小丽在家人不注意的情况下,突然抱走3岁的儿子,拿起菜刀割向儿子的胯间,将儿子的阴茎割断。吴在明带着儿子多处求医,终因创伤过重,先法恢复。2005年10月,吴在明以夫妻感情破裂另由,诉至法院,妾求离士昏。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余小丽患精神病久治不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吴在明要求离婚,法院予以支持。鉴于目前被告余小丽的精神病尚未治愈,且原告吴在明生活因难的状况,由原告适当给予被告经济帮助为宜。因被告余小丽患有精神病,婚生子女随原告吴在明生活更有利,免除被告余小丽承担抚养费的义务。去院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经济帮助费5000元。
上海婚姻律师分析:本案中,患者的精神病已经持续近10年,久治不愈且给家庭带来沉重负担,造成家庭生活每况愈下,余小丽发病期间实施暴力,对丈夫吴在明及子女进行恐吓、打骂,乃至伤害自己的亲生儿子,导致儿子致残的严重后果,可见余小丽发病时连自己的亲人都不认得,根本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其病情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孩子长期与母亲共同生活居住,发病时会每及孩子的生命健康,对孩子的成长极为不利。因余小丽病情加重,多次犯病,久治不愈,且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已影响了夫妻感情。所以,无论是从夫妻感情方面,还是从对孩子、家庭有利方面综合考虑,都符合判决离婚的条件。
上海婚姻律师提示:因一方患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处理时既要考虑病情对婚姻感情、家庭生活以及孩子成长的影响,又要有利于对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夫妻一方患久治不愈之精神病,他方请求离婚,在处理子女、财产问题时,应充分考虑患病一方无经济能力的现实,尽量在财产分割及经济扶助上给予适当照顾。
【关联法条链接】《婚姻法》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